医疗纠纷中最容易被误解的3个真相:治不好≠有过错,赔不赔关键看这座“桥”

发布日期:2026-03-02

医疗纠纷中最容易被误解的3个真相:治不好≠有过错,赔不赔关键看这座“桥”

当医疗纠纷真正发生的时候,到底是怎么在医学的客观局限性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这两端之间去寻找平衡的。

作为普通患者最直观的感受通常就是,医生没把病治好。

那么治不好病在法律上就等于医生有过错吗?到底什么才算过错?

这个可能是普通人最大的一个认知误区了。其实认定过错的核心根本不在于病最终有没有治好,而在于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在这个诊疗过程中,有没有违反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也就是看医生有没有按照规范尽责。

因为医学不是一门完美的科学,它充满了未知。

大白话讲就是你得看医生是不是尽到了他当时该尽的心。

也就是说所谓的过错,不仅是平时在新闻里看到的那种什么开错药,或者把纱布落在肚子里这种极端情况,远远不止这些。

有两个容易被忽视,但在法律上却经常发生的过错类型。

第一个叫告知过错,也就是没有充分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二个叫病历书写过错。

本文涉及问题的详细内容请查看:

医疗纠纷中的过错类型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项目及赔偿范围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连接过错与损害的桥梁

因果关系「反转」:医疗纠纷中—患方注意、医方答辩、法院观点三方角度分析(附案例)

当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甚至对簿公堂的时候,法官和鉴定专家是不在现场的。病历是唯一能带他们回到当时诊疗现场的客观载体,是整个诊疗过程中唯一的客观记录。

如果病历写得乱七八糟,记录不及时、不准确,或者更严重的出现了隐匿、伪造、篡改病例,甚至干脆拒绝提供给患者,那这性质就变了。

这时候在法律上根本都不需要再去艰难地论证医生的手术技术到底行不行了。

法律可以推定存在过错,因为医院作为专业机构,连最基本的客观记录都做不到,法律肯定要向处于弱势,掌握信息更少的患者倾斜。

另外不能以今天的医疗水平来苛求昨天的医疗行为。

医学技术是不断迭代的,不断会有新指南,新特效药。

在认定过错的时候,必须回到事发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还得考虑当地医院的客观条件。

也就是不能开着脱离时代背景的上帝视角去评判。

那假设现在情况很明确了,医生确实犯了错,比如确实少做了一项常规检查,患者也确实受到了伤害,那只要有错有伤,医院就一定要赔钱吗?

这里的逻辑往往让很多家属难以接受,其实并不是,为什么?

因为法律在这中间设置了一道隐形的但是非常坚固的桥梁,叫做因果关系,也就是我们要找的那个连接点。

如果医生的错和患者的伤之间没有这层联系,医院就不赔。通常是这样的,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连接,就算医生有瑕疵,医院一般也不需要赔偿。

判断因果关系的观点和方法有很多,像条件关系其实就是在问个假设性问题,如果医生当初没犯这个错,患者是不是就不会受到这个伤害?如果是,那条件关系就成立。这是一个逻辑上的判断。

然后那个相当性原则,就是从常理出发问一下,按一般医学常识,医生犯的这种小错误通常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吗?

如果按常理绝对不会,那在法律上可能就不存在相当性。

这两个原则就像两把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太难了,因为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

你像一个重症患者在病床上病情恶化,这到底是因为他自己的病已经病入膏肓了,还是因为医生的小失误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还有一点,正常医疗风险与并发症,有些手术就算医生操作完美,毫无失误,并发症还是有概率发生,所以,当自身疾病、医疗风险,再加上医生的过失,这三者混在一起,通常需要借助医疗鉴定。

通过鉴定也就是要明确过错、确定因果关系,最终核定原因力,或者叫医疗过错参与度。

这里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位七旬老人因为严重的心脏问题,接受了三尖瓣、生物瓣膜置换等大手术,术后不幸多器官衰竭离世,家属悲恸欲绝,索赔73万多元。 在漫长的诉讼里,案子迎来了第一次反转,司法鉴定意见给家属泼了一盆冷水,

鉴定确实找出了医院的毛病,比如病历不规范,同一时间抽血的化验单结果居然有差异。

还有术前评估不足,没给老人做肺功能检查,这明确是医疗不足。

但鉴定的结论是,虽然有不足,可是老人的死因是自身心脏疾病极其复杂为重,加上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换句话说,医生的瑕疵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没直接因果关系,按常理医院就不用赔了,但这就是判决的再反转,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30万元。

既然鉴定都说没直接因果关系了,这30万怎么判的?

反转的核心落在前面说的那个容易被忽视的过错—告知不足。

法院查录音发现,医生术前谈话确实说了很多,但用的全是心脏功能无法恢复,累及其他脏器。这种专业术语家属不懂。

在法院看来虽然手术刀没直接致死,但医生未充分通俗告知危及生命的风险,导致患者在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选择了手术并最终死亡。法院认定这侵害了知情同意权,而且这种剥夺与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绕开了纯粹的技术,从知情权出发,重新连接了那座桥梁。

另外家属当时还提出了一个质疑,家属发现医院给老人做三尖瓣置换时用的瓣膜,官方适用范围明明是二尖瓣,

法院在这点上听取了心胸外科专家的意见,

专家指出,在当时全球的医学技术条件下,根本没有专门针对三尖瓣的合格人工瓣膜,所以把二尖瓣瓣膜用在三尖瓣位置是当时临床性外科通行的迫不得已的做法,而且术后复查证明这个瓣膜工作正常,所以法院认定不违规。

法律严谨但不冷酷。他约束医院,也提醒患者理性看待医学局限性。

医生能治病,但无法治命,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对生命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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